•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2379-5535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使用他人银行卡行为人构成何罪——[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商标法规

    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使用他人银行卡行为人构成何罪——[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使用他人银行卡行为人构成何罪可能会触犯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知识:信用卡诈骗罪概念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1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通过本文的内容介绍,大家都清楚了吧,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肯定会受到相关的处罚。当然,我们需要有更多相关的认识,才能在面对这种犯罪的时候有更多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